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送請審查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應行修正者,由審查機關發還送審者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如須重編或重製者,應依照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重新送審。
前項應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明細表,將修正或改製前後情形並列,以便核對,逾期不予受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