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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現就讀學校,於接收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後,得召開轉銜會議,並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原就讀學校應指派主責輔導人員參加轉銜會議,協助轉銜輔導;其差旅費由現就讀學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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