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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國民中學輔導教師之資格如下:一、專任輔導教師:(一)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2.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二)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二、現任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業背景之優先順序選任:(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
(二)修畢輔導四十學分。
(三)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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