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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學生輔導資料,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
已逾保存年限之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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