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四、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前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第一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為統整校內各單位相關資源以推展學生輔導工作,得準用前三項規定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