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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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