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就讀經立案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前項身心障礙幼兒,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就讀者為限。本辦法獎助對象,為招收第一項身心障礙幼兒之幼兒園及機構。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