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本會開會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本會開會時,本部相關單位應派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