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八、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