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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前條本會小組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服務網絡,於受理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個案後二個月內,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教育需求評估報告,提送本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由本部於十五日內通知學校,學校應於七日內通知家長。
前項二個月期間,因特殊教育學生個案狀況特殊之必要,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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