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第三款所定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規劃適當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及其他教育安置場所。二、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相關支援服務。三、建置心理評量人員。四、推動無障礙校園環境設施。五、發展鑑定及評量工具。六、辦理鑑定及就學輔導專業知能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