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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其幼兒(稚)園之特殊教育學生或幼兒,其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事項,得委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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