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選為軍訓教官:一、最近五年內,曾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減俸以上懲戒處分,或一次懲處達大過一次以上處分。二、最近三年內,曾因體罰部屬、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等事由,受一次懲處達記過一次以上處分。三、經國軍各級單位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四、經國軍各級單位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