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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第五條第三款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工作職責及進用資格如下:一、工作職責:提供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知能,進行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並提供教師與家長專業建議及諮詢。
二、進用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二)具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取得專業證照及轉任公務人員資格。
前項進用資格,於政府未辦理專業證照或考試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得進用下列人員之一擔任:一、國內外大學校院專業系、所畢業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相關系、所畢業,且於修畢該專業課程三百六十小時後,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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