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前條第一款行政人員之工作職責及進用資格如下:一、工作職責:負責綜理學校身心障礙教育相關行政業務。二、進用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具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三)大學畢業,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