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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前條第一款行政人員之工作職責及進用資格如下:一、工作職責:負責綜理學校身心障礙教育相關行政業務。
二、進用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具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
(三)大學畢業,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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