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專責單位之職責如下:一、訂定及實施特殊教育方案相關事項。二、訂定及執行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三、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鑑定等相關事項。四、協助身心障礙學生招生及提供考試服務措施等相關事項。五、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及提供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六、協助辦理無障礙環境之設置及改善。七、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經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成立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但學校未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