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高等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專科學校及大學。二、專責單位:指學校專設或指定辦理身心障礙教育業務事項之單位。三、專責人員:指在專責單位專責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事項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