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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第五條第二款之輔導人員,每年應參加三十六小時以上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知能研習,其中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輔導人員知能研習課程十八小時。
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每年應接受學校或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六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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