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學校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設輔導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其任務如下: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三、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前項輔導工作委員會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