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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學校校長與全體教師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透過教務、學務、總務及輔導相關人員互助合作之互動模式,與家長及社會資源充分配合,對學生實施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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