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輔導工作,應以全校學生為主體,就其身心發展之特質、能力、性向及興趣,考量社會職場動態,輔導其統整自我、認識環境及適性發展,並能正確選擇升學或就業方向。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