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護理教師之遴選採筆試、試教之方式為之,其內容如下:一、筆試科目計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護理學、公共衛生學、心理學等五科。二、試教範圍限護理課程,試教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筆試各科配分比率於遴選簡章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