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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護理教師之遴選採筆試、試教之方式為之,其內容如下:一、筆試科目計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護理學、公共衛生學、心理學等五科。
二、試教範圍限護理課程,試教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各科配分比率於遴選簡章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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