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護理教師在同一學校服務屆滿二年以上者,得依個人志願申請遷調。護理教師遷調優先次序,由護理教師代表組成遷調作業小組,依規定審定遷調甄選績分後,由本部視各校缺員狀況,統一依序辦理遷調。前項遷調作業小組組成方式及遷調甄選績分計算標準,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