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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經依本辦法介聘或分發之教師,應依規定期限至受介聘或分發學校報到,不得於原學校或行政機關繼續任教或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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