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員額,依前條規定辦理介聘或分發後仍有餘額者,由學校自行依法規規定辦理聘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