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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任用退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
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辦退休。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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