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辦退休。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