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評鑑結果以總分一百分計,其分為下列五等第: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五、丁等:未達六十分者。評鑑結果列為甲等以上之學校,屬評鑑優良,得優先提列獎勵及補助經費;丙等以下之學校,屬未達標準,應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