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受評鑑學校對評鑑所列缺失事項,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其改進結果,應列為下一週期評鑑之重要項目。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