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準用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十條第四項及第十一條規定。前項人員,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提供下列專業服務:一、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與執行及追蹤評鑑等。二、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及家長諮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