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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學校實施資賦優異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每班不得超過三十人。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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