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學校(園)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應合於各級各類教育階段之法規規定,並依各教育階段課程設計、學生障礙類別與程度之實際需要,優先設置生活、學習及支援服務所需之專用教室、視聽設備、無障礙設施、教材教具或其他相關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