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僱):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