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有第九條、第十條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進用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進用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