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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進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確認,予以解聘(僱):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契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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