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其申請、鑑定及入學程序如下:一、法定代理人填具報名表,並檢具戶口名簿、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核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代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
二、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施測單位進行相關評量及評估。
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依施測單位彙整之評量及評估資料綜合研判,經鑑定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
四、持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及戶口名簿,依相關規定至戶籍所屬學區之學校辦理報到入學。
前項資賦優異兒童之鑑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