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持會議。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特教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委員以組織或團體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特教學生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召開之申訴評議委員會,並應有依該項規定增聘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特教學生申評會應有前項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