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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特殊教育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教學生申評會。
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人員。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四、學校或同級之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六、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但代表組織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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