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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前項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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