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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前項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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