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證人,應配合學校調查程序及處置。學校於調查前項事項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被霸凌人拒絕接受輔導或協助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積極協助學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