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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依前條第五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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