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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調查學校接獲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申請調查或檢舉後,除有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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