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六、其他該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