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一、心理諮商輔導。二、法律諮詢管道。三、課業協助。四、經濟協助。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