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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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