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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學生修習軍訓課程,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八堂課折算一日,折算役期;其各學制折算之役期總日數,合計以三十日為限。
同等學制之同一學期修習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算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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