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部為辦理本評鑑相關事宜,應組成特殊教育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前項評鑑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本部就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學校校長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遴聘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評鑑會之任務如下: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二、訂定評鑑之申復處理程序。三、確認評鑑結果。四、審議其他與評鑑相關事項。評鑑會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