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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其評鑑項目如下:一、行政組織及運作。
二、鑑定、安置及輔導。
三、課程及教學。
四、特殊教育支援、資源及經費編列。
前項評鑑項目,本部得擇定全部或部分項目辦理。
本評鑑得以書面檢視資料、實地訪視或同時併行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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