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