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學校(園)及機構應整合各單位相關人力、物力、空間資源,以團隊合作方式,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並於每年定期自行評估實施成效。各主管機關應對學校(園)及機構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之實施成效,列入評鑑或考核之項目。